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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典型案例】伊世顿特大操纵期货市场案

发布日期:2023/10/24 8:58:50 点击次数:1145

【反洗钱典型案例】伊世顿特大操纵期货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注册于张家港保税区的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该公司通过被告人金文献在华鑫期货有限公司开设期货账户。金文献当时是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技术总监。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间,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金文献、伊世顿公司执行董事高燕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

其间,伊世顿公司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的监管措施,从而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该公司还伙同金文献等人,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交易,从而非法取得额外交易速度优势。

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伊世顿公司及高燕、伊世顿公司业务拓展经理梁泽中伙同金文献,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合计377.44万手,从中非法获利3.893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某献、高某、梁某中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金某献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梁某中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金某献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伊世顿公司罚金人民币3亿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93亿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梁某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金某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型操纵期货市场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中操纵方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文献等人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其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伊世顿公司的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则,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的本质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快速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发生,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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