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罗某通过网络接单“跑腿代购”,利用黄金交易“洗白”诈骗资金,获取了400元报酬,最终获刑2年。
2023年11月初,被告人罗某在“飞机”软件上接到上家“虎子”指令,以上游犯罪诈骗所得资金帮其代购总价为83000余元的黄金首饰,罗某按“虎子”安排主动添加指定珠宝店店员微信,并通过微信与该店员联系付款、交接黄金。当日下午,上游犯罪人员通过原用于接收诈骗犯罪违法所得资金的账户,向珠宝店老板账户转入84000元,随后,罗某返回珠宝店将黄金首饰和剩余款项现金取走交给“虎子”安排的其他同伙,罗某获得报酬现金400元。
另查明,2021年1月14日,罗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202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自流井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自流井区法院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自贡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四川法治报202504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