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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常见侵权行为与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12/8/17 10:49:11 点击次数:10415
         期货交易中常见侵权行为的法律解释

  目前期货市场上投资者遇到的主要的侵权行为如下:

  (1)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下单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2)对冲行为。包括交叉交易、对赌和配合交易三种表现形式。期货公司私下对冲的行为应视作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既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动用保证金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责任;

  (4)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这里同样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问题。期货公司对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而且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有效途径

  1、双方协商。纠纷双方进行直接协商是最简便、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协商必须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前提。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处分自己的权利。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2、第三方调解。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进行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退出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双方直接协商达成的协议效力相同,同样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3、司法仲裁。虽然仲裁也以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但一旦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仲裁程序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了强制力。仲裁程序一经启动,就必须依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虽然仲裁机构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4、法院诉讼。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效力的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点,并且法院的裁决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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