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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发布日期:2012/7/30 10:41:35 点击次数:11426

  【风险控制】
    客户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期货公司以风险率来计算客户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持仓保证金(按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客户权益×100%。
    当客户的风险率≥100%(可用资金<0)时,公司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公司有权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客户可用资金≥0。
    在交易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急剧变化或因交易所调整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导致),当客户的可用资金<0时,客户应当即刻补足保证金或即刻平仓,否则公司有权对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客户可用资金>0,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客户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达公司指定账户)或客户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无效,公司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公司有权不经客户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当公司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客户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公司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客户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客户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公司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公司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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